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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08-30 16:31来源: 市财政局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索 号】:CJ010-D0100-2010-02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2010-8-23

【公开日期】:2010-8-30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通知

徐财购〔2010〕6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徐财购〔2009〕4号)、《关于启用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计划模块的通知》(徐财库〔2006〕7号)、《关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徐财库〔2007〕4号)的要求,结合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1、各集中支付单位(指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下同)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本着“应编尽编”的原则,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2、各集中支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即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编制一条政府采购预算。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合并编制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的,视同为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时,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集中支付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时,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对应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申报一条用款计划,即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应当一次性申报完毕,不得拆分指标、多次申报。特殊情况按变更、撤消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3、各集中支付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申报用款计划。因突发性工作,确需使用未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指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提出调整预算书面申请及项目明细报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根据调整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用款计划,同时送交经市财政局审核过的项目明细。
    4、需变更、撤消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1、各集中支付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一律通过“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实施财政直接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到中标、成交供应商。
    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受理集中支付单位使用“其它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其它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来源,报市财政局批准。
    资金未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以及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在采购开始前将采购资金缴入市政府采购中心。
    2、各集中支付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轮胎更换以及公务用纸、公务印刷等政府采购定点管理项目的资金结算,全部实施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需支付资金时,登录“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提交直接支付申请,通过市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定点供应商。各集中支付单位不得通过授权支付、支票、现金的形式进行定点管理项目的结算。
    3、公务用车采购时,凡市领导批示中未包含车购税、保险费、办理牌照费等费用的,车辆采购指标仅用于支付购买车辆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三、关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1、各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资金来源比例分配,将预算拨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资金,下同]节约收回,另行统筹安排使用。上级补助专款节约不予收回,由预算单位根据专款性质继续使用。
    2、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由市财政收回,另行统筹安排。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单位应于当年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指标结转。上级补助专款结转按上述规定办理。
    本通知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各集中支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强化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维护部门预算的严肃性。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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