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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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0-06-23 17:48来源: 未知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索 引 号】:CJ010-D0100-2010-020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徐州支行 市妇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2010-6-2
【公开日期】:2010-6-23
【废止日期】: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政 府 金 融 办 公 室
人 民 银 行 徐 州 市 中心支行
徐州市妇女联合会
 
 
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妇联,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有商业银行徐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徐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市分行,市郊、贾汪、铜山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充分发挥政策在促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实效,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201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实施细则,请认真执行。
一、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象
全市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纳入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体系,给予担保和再担保。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能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文件执行。
三、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模式
市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由徐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县域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由各地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各地政府要指定担保机构;同时也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市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由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办理,县域小额担保贷款由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和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办理。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商业银行进行办理。
五、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社区妇女按照个人自愿申请、户籍所在地妇联组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推荐,经办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

 

1.自愿申请。贷款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镇)妇联组织提出申请。办事处(镇)妇联组织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在社区(村)妇联组织的配合下,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深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对申请贷款项目属于微利与非微利项目、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予以界定,指导申请人认真据实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非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五份和相关贷款申请资料,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分别报送区妇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妇联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区妇联会同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非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予以确认,并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区妇联在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小额担保贷款资料项目送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并于每个季度末将每季度申贷情况报市妇联。
3.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在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申请人贴息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非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一份作为财政审核拨付贴息的依据。对复核发现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通知申请人、区妇联,区妇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市妇联。
4.财政部门审核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按年度结算、按季度拨付。经办银行每季度向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妇女小额贷款发放情况和情况分析,情况分析包括:本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数量、贷款数额情况,按规定符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数量、贷款数额、应贴息额等情况。每年年底,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五份,报送市妇联。市妇联在收到经办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表后,对贴息申请人身份、是否是微利与非微利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非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核对贴息项目,对贷款项目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确认,然后送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的将调整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转至市财政局,同时转至市妇联备份。由市财政局报送省财政予以贴息。
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公司、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
六、贴息资金安排及拨付
自2010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分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执行。市区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各县(市)财政要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06〕148)号文件要求,及时建立贴息周转金账户,贴息周转金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损失代偿。贴息周转金账户初始金额不低于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目标的10%。县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参照市区执行。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七、健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资金拨付机制
县域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各地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和经办金融机构按5:4:1的比例分担。各县(市)业务中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和应由省再担保公司承担的损失代偿资金,由各地贴息周转金先行垫付。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后10日内,汇总本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损失代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并抄送当地担保公司和省再担保公司,当地担保公司和省再担保公司在收到材料1个月内拨付应承担的损失代偿资金。各县(市)担保公司损失分担部分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各地自行确定。
市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经办银行、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按2:8的比例分担。
八、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同时,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奖励资金。
市区经办金融机构、妇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获取的奖励资金中可适当用于一线工作人员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徐财社〔2006〕34号)执行。各县(市)财政部门应给予承接妇女小额贷款的担保公司适当工作补助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九、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各地要成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联动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人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积极依托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切实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工作,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补充调配、使用监督和数据上报工作,本着应贴尽贴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人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城镇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
金融办要加强对当地经办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
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
实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制。市妇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做好这项工作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各地面向妇女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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