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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09年9月)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9-12-25 16:02来源: 未知 作者:责任编辑 点击:

 

【索 引 号】:CJ010-D0100-2009-03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2009-12-01

【公开日期】:2009-12-22

【废止日期】: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09年9月)〉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099月)的通知》(苏财综〔2009〕68号,苏价费〔2009〕344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099月)》(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执行,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凡未列入《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并向财政、物价等部门举报。
二、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方式、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必须按照《收费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凡需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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