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CJ010-D0100-2009-035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2009-12-06 【废止日期】:
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徐财会〔2009〕2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组织 我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的培训(内容另发)和市本级会计人员的培训。市本级(高级会计人员除外)其他会计人员的培训由经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的培训(高级会计人员除外),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具备条件的主管部门报财政局会计处批准后,可组织本系统内会计人员的培训(高级会计人员除外),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二、继续教育对象 按属地原则属于徐州市辖区管理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内容、时间另行通知; (二)具有中、初级资格和一般会计人员的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4.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7.关于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8.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9.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10.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1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四、继续教育学习资料 学习内容文字资料可在市财政局网站(www.xzcz.gov.cn)自行下载,徐州市财政局不指定和推荐任何培训教材及复习资料,各培训机构不得硬性搭售培训教材及复习资料。 五、继续教育的报名、考核与检查 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属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培训时间从2009年11月30日开始,至2010年5月31日结束,每期2天。培训费按市物价局核定范围和标准收费(高级60元/人,其他30元/人)。 会计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后,负责培训的部门或继续教育机构在30天内持为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集中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市本级会计人员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行选择经市财政局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继续教育管理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加强指导,精心组织。 (二)经备案的市本级继续教育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7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内容、师资、联系方式等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查。考试、培训实行考培分离。面授完毕,应于考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名单按规定电子表格形式报市财政局,参加全市统一考核。 七、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2009年度以前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补齐未学年度的继续教育,其中市本级会计人员可到徐州市财银会计培训中心报名学习。 2.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2009年度继续教育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推迟并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附件:徐州市区2009年备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年度重点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