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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时间:2011-11-30 09:57来源: 预算处 作者:陈晓伟 点击:

     财政专项资金是为了实现特殊政策目标而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近年来,在三农、教育、城市建设、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需求加大,财政专项资金设置越来越多。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权威的法规制度约束,财政专项资金设置随意、分类不够科学、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以第126号令发布《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1110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七章43条,对财政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各部门在建立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条件。特别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规定了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同时还明确了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条件。
  三是明确了专项资金在具体执行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特别强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专项资金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是明确了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是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整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撤销、收回、追回资金,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资金项目等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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