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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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转发《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2-02-07 10:30来源: 市财政局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

 

徐财综〔2012〕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11〕88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见附件2)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公布的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4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所公布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财综[2011]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号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涉企负担
收费项目
立项  级别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一、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4项)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3
育林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苏财农[94]23号,苏财综[96]193号,财综[2009]32号,苏财规[2009]9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5
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苏政发[2011]66
执行至20201231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苏政发[1997]75
 
 
 
 (2)防洪保安资金
 
 
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80
 
 
 
 (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
 
6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苏政发[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7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64]财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1]2号,苏财综[2001]25,苏财综[2001]34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
 
9
教育费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发[2011]3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0
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苏政发[2011]3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
13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办发[2004]86号,苏政办发[2006]6号,财综函[2006]6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定额上缴国家共12亿元
14
港口建设费
国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
二、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7项)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
执行至20191231
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
 
3
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财综[2010]123
执行至20151231
4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
 
5
铁路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
 
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
 
7
旅游发展基金
国家
缴入中央 国库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10]123
执行至20151231
注:
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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