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3)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4)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5)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6)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7)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