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建处职责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环保、建设、房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二、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1、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经建处,由经建处根据财政局统一确定的编制原则与具体标准进行审核后报预算处。
3、财政局根据财力测算情况综合平衡后给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4、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再次报经建处审核,由经建处报预算处。
5、财政局将市本级预算报市人大审查。
6、市人大审查通过后,下达各有关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依据。
7、预算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用款单位确需项目或经费调整,应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经建处,经建处审核后报预算处。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调整。
(二)部门预算经费拨款程序
1、基本支出按序时进度由预算执行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经建处审核后将用款计划送国库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办理。
2、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建处审核后将用款计划送国库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办理。
(三)重点工程资金拨款程序
1、一般项目由责任单位在完成预算评审、招投标、签定合同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重点办。新增、工程内容调增类项目经分管市长、市长审批同意,责任单位在完成预算评审、招投标、签定合同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重点办。急办类项目经分管市长、市长审批同意,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重点办。
2、责任单位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工程处或拆迁处初审,相关处室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工程或拆迁的副主任,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然后送财审处。
3 、财审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分管主任于二个工作日签署审核意见,报主任、分管市长签批,然后办理拨款。市重点办发《城建重点工程资金拨款抄告单》一式三份,分别送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施工单位。
4、办理工程类项目预付或结算款:(1)施工期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招投标、签定合同、施工单位进场后,由责任单位提供评审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报市重点办审查,按首期拨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数的30%办理;工程量超过50%,责任单位提供评审报告、合同、监理报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工程量清单,经市重点办审查,按拨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数的50%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责任单位提供评审报告、合同、验收报告,经市重点办审查,按拨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数的70%(绿化工程不超过60%)办理。(2)完工项目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责任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上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市重点办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或审计局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拨付25%的工程结算款,预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重点办会同责任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财政部门结算尾款。
(四)市级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程序
1、审批部门: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2、审批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施工承包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3、审批条件
(1)工程结算已经财政局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局审计;
(2)项目尾工工程预算已经审核;
(3)项目结余物资和债权债务等已清理;
(4)项目已经初步验收;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已编制完成。
4、审批原则
公正、客观、合法、合规的原则。
5、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以内提出竣工决算审查申请并提交已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
(2)财政局同意后委托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查;
(3)财政局根据审查结论或审计局审计报告并按有关制度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6、审批时限
财政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报表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束,特殊项目适当延迟。
(五)申请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办理程序
1、发改委和财政局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2、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将符合市要求的项目上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申报。
3、发改委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发改委和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经费安排建议,并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5、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和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六)申请市级污染防治基金、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办理程序
1、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向社会发布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向环保、财政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3、环保局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集中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最终确定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4、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办理拨付手续。
5、项目实施按照徐州市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和监察局联合印发的《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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